| 对美有三点要求。首先,完整或完美,因为凡是残缺不全的东西都是丑的;其次,应该具有适当的比例或和谐;第三,鲜明,所以,鲜艳的东西被公认为是美的。即使是丑陋的事物,只要被完整地描绘了出来,这个形象也是美的。 美与善是同一的,但它们在概念上仍有所区别。由于善是所有人希冀的东西,所以,它的特点是欲念在其中得到了满足。而美的特点是在观看或者认识它时欲念也同样地得到满足。正因为如此,与美联系最密切的是那些最有认识作用的感官——为理性服务的视觉与听觉。我们把可见的对象和优美的声音称为美的,而别的感官可以感觉的对象,我们并不采用“美”这个词,因为我们不说美的口感或者美的气味。由此可见,很明显,美给善增添某种与认识能力的相关性,因而应该将单纯满足欲念的东西称为“善”,而把单靠实体感知本身就能带来快感的东西称为“美”。 美在本质上是与欲念无关的,除非美同时兼有善的本质。就同时具有善的本质来说,真也是与欲念相关的。但按其本质来说,美具有鲜明性。善是否与终极原因的概念联系在一起?可以断定,善不与终极原因的概念联系在一起,而更多地与其它原因概念联系在一起。正如狄奥尼修斯所说,人们把善当做某种美的东西来称赞。因此,善与形式因联系在一起。对这一点应该说,善与美在实体上是同一的,因为二者都以形式为基础,因此,善被人们当做某种美的东西来称赞。但是,在概念上二者毕竟是不同的,善本身是与俗念相联系的,因为善是人人希望得到的东西,它与目的概念联系在一起。所谓欲念也是一种迫向某个目的的冲动。美却只涉及认识能力,因为凡是一眼见到就使人愉悦的东西才能被叫做是美的。这就是美存在于适当比例中的原因。感官之所以喜爱比例适当的事物,是由于这种事物在比例适当这一点上类似感官本身。感官也是一种比例,正如任何一种认识能力一样。认识必须通过吸收的途径产生,而吸收进来的是形式,所以,美本身与形式因的概念相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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